进口水果的关税税率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原产地:
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如中国与东盟、智利、秘鲁等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来自这些地区的部分水果可享受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例如根据相关协议,原产于部分非洲国家以及东帝汶等国家的部分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普通税率通常较高。
商品归类:海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进口水果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其对应的税则号列,每个税则号列都有相应的关税税率。不同种类的水果,甚至同一种类但不同品种、规格的水果,可能归入不同的税则号列,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
关税配额: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水果,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照上述原产地规则确定适用的税率。
特殊关税措施:如果进口水果来自被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或报复性关税的国家或地区,则需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相应的特殊关税税率。例如,2025 年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水果加征了 10% 的关税。
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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