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操作中,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计算方法如下2:
- 关税
- 从价计征:关税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关税比例税率。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一般以该货品运抵我国国境的到岸价格(C.I.F)为依据,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进口货物到岸价格。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不明,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内同样货物的市场价格审定,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国内市场价格 /(1 + 进口税率 + 20%)。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该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F.O.B.)减去出口税,经海关审定的价格,即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 /(1 + 出口税率)。
- 从量计征:关税应纳税额 = 货物数量 × 关税定额税率。
- 复合计征:关税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关税比例税率 + 货物数量 × 关税定额税率。
- 进口环节消费税
-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 + 关税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比例税率。
-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 = 货物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货物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比例税率 + 货物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率。
此外,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要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2。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2。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