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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对于进口货物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5-09-25 17:33:45 人气: 来源:和祥聚瑞

中国海关对于进口货物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申报、征税、检验检疫等方面,具体如下:

  • 申报规定
    • 申报主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备案。
    • 申报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 申报方式: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方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申报内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时,应当依法交验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等相关随附单证。
  • 征税规定
    • 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 税率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按照《关税法》有关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
    • 税款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特殊情形需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检验检疫规定
    • 报检要求: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检验检疫内容: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检疫,以确保货物符合中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 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 其他规定
    • 禁止和限制进口规定:国家禁止或限制某些货物的进口,如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等禁止进口;对部分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等限制措施,进口此类货物需事先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时,应确保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 海关监管规定: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内,应遵守海关的各项监管规定,如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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